一、土壤调查工作依据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①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土壤调查工作程序
1、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
2、第二阶段:制定初步采样方案,监测分析。
初步采样分析结果高于风险筛选值时,需进行详细采样分析。
(1)详细调查监测结果高于筛选值,低于等于管制值时,应开展风险评估,判断是否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2)详细调查监测结果高于风险管制值时,应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3、第三阶段:地块特征参数和受体暴露参数的调查。调查结果供地块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使用。
三、案例介绍
1、黄岛区自然资源局西海岸新区朝阳山片区滨海大道以南地块、西海岸新区朝阳山片区滨海大道以北地块;
2、青岛民鸿置业有限公司西海岸新区海港路463号地地块;
3、青岛永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即墨龙山华府地块、即墨龙山华府幼儿园地块;
4、青岛光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市三里河街道柳沟村东地块;
5、青岛熙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市胶北街道香江路172号地块;
6、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朝阳街道密水大街(东)1755号2号地块、高密市立新街(东)1199号地块;
7、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幼儿园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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